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
浙江省民政厅、浙江省财政厅、浙江省林业厅、
浙江省国土资源厅、浙江省建设厅、浙江省物价局
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
浙民事[2005]201号
各市、县(市、区)民政局、财政局、林业局、国土资源局、规划(建设)局、物价局:
为了认真贯彻落实《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、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》精神,进一步规范生态墓地的建设,推动“绿色殡葬”的发展,实现农村墓地生态化,经营性公墓园林化,消除“青山白化”现象。现就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生态墓地规划选址。生态墓地应科学规划,合理布局。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,选择在相对偏僻,有一定交通条件,自然坡度较小(缓坡),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、荒地或不宜垦种的瘠地上。墓地原则上以村为单位建设,也可以由乡镇或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;面积按人口总数的千分之六死亡率,每亩300穴及20年为一个周期规划确定用地面积。
二、生态墓地的建设。生态墓地建设要和“三沿五区”坟墓整治、土地整理和复垦、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相结合。将坟墓迁移后平整出的土地,纳入标准农田建设、土地开发、整理、复垦及绿化造林项目,作为新增耕地指标体系。
三、生态墓地的葬法。生态葬法含树葬、花葬、草坪葬、山崖葬、骨灰堂(廊)等。生态墓地骨灰必须深埋,地表无坟头;墓碑安放平置式或斜卧式,墓碑颜色一般不选用白色石料;现有的公益性墓地,一律实行生态葬法,已建的墓地、墓区要植树、种草、种花,绿化覆盖率达到80%以上;配套设施布局合理,整齐规范。
四、生态墓地的价格。生态墓地是为本辖区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。生态墓地价格和日常管理维护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。具体价格由所在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费用、建设费用、日常管理维护费用等核定。
五、生态墓地建设项目的审批。生态墓地建设项目应由乡镇统一向县(市)民政局提出申请,征得县(市)城乡规划、林业、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,由县(市)民政局审批;市辖区生态墓地建设项目,由乡镇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,并征得城乡规划、林业、国土资源等部门同意后,报市民政局审批。
六、加大生态墓地建设投入力度。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,调整财政支出结构,加大对“三沿五区”坟墓治理和生态葬法改革的资金投入。各地各部门要将生态墓地建设和坟墓治理,与标准农田建设、“千村示范,万村整治”、绿化造林等相结合,对符合条件的,各级财政、国土、林业部门在造地改田资金和植被恢复费等相关项目资金中给予补助。
七、 墓地的管理。各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生态墓地的监督和管理,生态墓地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,确定专人负责,切实搞好墓地建设和日常事务、花草树木的养护等工作。
二○○五年十一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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